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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0   一级建造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制裁性,此外还具有补偿性。
    ·赔偿金,也即约定赔偿额,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继续履行,法律规定,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其履行的义务,权利人要求继续履行时,而违约人有继续履行能力的,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