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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必考知识点复习: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发布时间:2019-05-20   一级建造师

导语:一级造师考试即将开始,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可以更好的投入一级建造师的学习之中,编辑团队第一时间为您发布最新的考试知识点以及解析,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

    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载明;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财产保险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44条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重点解析]
    1.为什么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呢?因为,如果允许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就存在投保人将保险变成赌博的可能。例如,某人的汽车价值10万元,如果允许其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则投保人可能会由于其汽车的丢失而暴富,这就把保险当成了赌博。
    2.理解第44条。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买下了相应的保险标的。那么,我付出了钱,该标的自然就应该归我了。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重点解析]
    第三者责任险的本质是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2)人身保险合同
    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重点解析]
    此处的分类能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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