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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97【背景】
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于2006年7月24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8月1日开工,因业主办理伐树手续而延误至5日才开工,施工单位要求工期顺延4天。
事件2: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加水计量器进行改进研究,在本公司试验室内进行实验,改进成功用于本工程,施工单位要求此项试验费由业主支付。
事件3:结构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了原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一度失调,导致封顶时间延误8天。施工单位以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由,要求给予适当工期补偿。
事件4:施工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时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问题】
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事件2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3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施工单位的要求成立。因为属于业主责任(或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
2.不合理。因为此项支出已包含在工程合同价中(或此项支出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不合理。虽然总监同意更换,不等同于免除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
4.事件4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两处不妥。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投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不妥。
理由:根据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对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承担损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根据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对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但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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