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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发布时间:2019-05-20   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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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依据不同的标准和法律规定,对于职业伤害事故有多种划分。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判别事故等级较多采用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对事故的处理主要是: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审理和结案。